導讀:一、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
1、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情況,具體如下:
(1)欺詐人有欺詐故意;
(2)欺詐人有欺詐行為;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產生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5)欺詐違反
1、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情況,具體如下:
(1)欺詐人有欺詐故意;
(2)欺詐人有欺詐行為;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產生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5)欺詐違反法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價格欺詐行為具體有哪些
價格欺詐行為具體如下: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欺詐獵人
欺詐是一種故意使他人對某事實產生誤解的行為,民法總則關于欺詐的規定主要是對那些由于欺詐行為而訂立的有時公平的合同而做的規定,目的在于維護市場秩序。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時需要參照民法總則關于欺詐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民法典》關于欺詐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欺詐其他相關規定
《民法典》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是無效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從法條上我們不難看出,合同欺詐的構成有四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
2、對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也就是說欺詐與錯誤具有因果關系;
3、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認識錯誤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間有因果關系;
4、欺詐具有不正當性。從這四個方面我們不難看出,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互為因果,可見法律對欺詐認定的嚴謹性。
欺詐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大類,根據關于欺詐的規定,因一方的欺詐行為而誘導他人簽署的勞動合同,受欺詐方可以要求國家相關單位予以撤銷。若是由于第三人施行的欺詐行為,各方當事人都知道欺詐事實的存在,則該合同是由法律效力的。
總結:以上內容就是對于欺詐,欺詐獵人的詳細介紹,文章內容部分轉載自互聯網,希望對您了解欺詐有幫助和參考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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