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北京市委副書記
北京常務副市長吉林
一、案情回顧
近日,浙江省、吉林省檢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何*成涉嫌受賄案,中共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文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北京常務副市長吉林
一、案情回顧
近日,浙江省、吉林省檢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何*成涉嫌受賄案,中共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文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何*成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何*成利用擔任**物產集團有限公司總裁、董事長、國家國內貿易局副局長、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共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文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呂*文利用擔任北京市西城區區長、中共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長、中共北京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充分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
3、有權自行辯護和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
4、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自己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5、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訊問;
6、有權參加法庭審理,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
7、有權辨認物證、書證;有權了解未到庭證人的證言、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的內容,并提出意見;
8、有權閱讀法庭審判筆錄并請求補充、改正;
9、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
10、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并在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11、有權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12、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以上就是法律界網小編為你講解的“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文等2人被提起公訴,被告人有哪些訴訟權利”相關知識,如果你遇到的情況較為復雜,歡迎在本網進行法律咨詢,我們將有專業的律師為你提供一對一的咨詢服務。
總結:以上內容就是對于北京市委副書記吉林,北京常務副市長吉林的詳細介紹,文章內容部分轉載自互聯網,希望對您了解北京市委副書記吉林有幫助和參考的價值。
版權聲明
本站搜集來源于網絡,如侵犯到任何版權問題,請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將及時予與刪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