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濫用職權量刑最新標準是什么?濫用職權罪最新司法解釋分享給大家,針對濫用職權這個行為,普通人比較難遇到,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
濫用職權量刑最新標準是什么?濫用職權罪最新司法解釋分享給大家,針對濫用職權這個行為,普通人比較難遇到,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從而觸犯了刑法。那么會受到什么處罰呢?
一、《刑法》濫用職權基本規定
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濫用職權犯罪構成
2.1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字面的意義上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但是在我國國家機關權力運作實踐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構成較為復雜,同時政企、政事職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交叉。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司法機關出臺了相關解釋,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進行了擴張性的解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瀆職罪的主體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兩高的相關解釋,進一步明確: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濫用職權罪屬于瀆職罪,其主體范圍應當按照上述解釋來確定。
2.2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國家機關公務的合法、公正、有效執行以及國民對此的信賴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2.3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做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濫用職權造成的后果,需要達到“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
三、濫用職權定罪量刑的標準
3.1立案追訴標準(重大損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1.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3.1.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1.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1.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但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標準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徇私舞弊而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2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
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3.2.1造成傷亡達到3.1.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即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9人以上,或者輕傷27人以上,或者重傷6人、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輕傷18人以上的
3.2.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2.3造成前述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3.2.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3.2.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而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濫用職權配套規定
4.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2年12月28日)
4.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
濫用職權罪證據要點
【刑法條文】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據要點】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個人經歷、職務任免情況及其承擔的具體職責;
⑵對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及對故意違反規定,不正確行使或超越職權處理公務活動、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認識;
⑶不正確行使職權或者超越職權,違法處理公務活動的動機,目的,與相關人員的關系及為本人、他人謀私情、私利、單位利益情況;
⑷實施濫用職權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方法、過程、造成的后果及危害等;
⑸濫用職權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及犯罪嫌疑人對后果、損失的態度、處理方式等。
2.被害人陳述:
證明本人遭受的重大人身、財產損害的加害人、手段、經過、結果及訴訟請求等。
3.證人證言:
⑴犯罪嫌疑人參與學習宣傳,或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證言;
⑵犯罪嫌疑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相關人員曾提出應當如何正確履行職責的建議、意見;
⑶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職權范圍,濫用職權的動機、目的,為本人、他人謀取私利、私情等情況;
⑷濫用職權的時間、地點、手段、參與人員及造成后果、損失等。救治人員關于被害人救治過程、傷亡情況。
4.物證、書證:
⑴任職履歷表、任命文件、會議紀要、人事部門或組織部門的任職證明等證明其身份、擔任職務及職權范圍的證據;
⑵國家機關法人代碼,組織機構代碼等證明所在單位行政屬性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證據;
⑶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國家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及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出具的委托文件;
⑷與濫用職權行為人有關的行為人簽字、批示賬簿、批件、會議記錄、電話記錄、傳真、電報、發貨票、醫療手冊、醫療診斷、便條、工作日記、支票、匯票等文字材料;
⑸犯罪嫌疑人接受他人的實物、禮金、服務的實物及票據憑證;
⑹相關執業規范、工作制度,處理決定、處罰決定書、文件以及行為人因違法違規處理公務活動受到的處分決定;
5.鑒定意見:
⑴造成死亡、人身傷害結果的法醫鑒定意見;
⑵)筆跡、印章、文件的文檢鑒定意見;
⑶對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物品鑒定意見、價格鑒定意見、會計鑒定意見、審計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筆錄:
⑴對遭受物質破壞的工廠、企業等現場、人員傷亡現場、事故發生現場的勘驗、檢查筆錄及勘查圖、照片;
⑵對物證的勘驗檢查筆錄及勘查圖、照片;
⑶對人身、尸體的檢查筆錄及照片。
7.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⑴記錄行為人收受好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的錄像帶、錄音帶、電子數據等;
⑵反映事故現場、人員傷亡情況的錄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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